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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<公安部令第129號>之后,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號修訂。現就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》由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制定,征求意見稿中《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》明確,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制度,企業在辦理營業執照后即可開展經營活動。
這份征求意見稿中:
1、取消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許可。
2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既包括執業管理的注冊消防工程師,也包括非執業管理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。將“執業”修改為“從業”。
3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從業。
4、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結論文件,可以作為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管理和單位(場所)開展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。
5、鑒于滅火器檢查、維修、更換滅火藥劑及回收等活動需要生產企業授權,屬于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范圍,不應屬于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范圍。
6、將火災事故技術分析、消防安全管理咨詢、消防宣傳教育咨詢納入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從業范圍。
7、所有消防技術服務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由原來的20年調整為6年。8、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時倒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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