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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3. 人防車位使用權能否轉讓?

        上傳時間:2022/12/16 16:40:17         瀏覽次數:3341

        人防車位是開發商根據《人民防空法》規定,建設地下人防工程,然后將之改造作停車使用的車位。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樓層,一般位于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,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志之一,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于相同的樓層,按不同區域劃分。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。

        關于人防車位的屬性問題,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5次法官會議紀要《人防車位的歸屬與利用》中載明:“人防車位作為人防工程的一種現實存在形式,本質屬性為國防戰備設施,應當歸國家所有。但為鼓勵社會資金投資人防工程建設,減輕國家財政負擔,人防工程經驗收合格后,投資者可以取得用益物權性質的人防車位使用權。從程序上看,為加強對人防工程的監督管理,有效維護人防工程的戰時防御功能,投資者應按人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履行備案審批程序,才能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。投資者經人防主管部門備案批準,取得人防車位使用權,該人防車位使用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;投資者未經人防主管部門批準,對人防車位不享有合法的使用權,申請執行人將其作為投資者的合法財產申請強制執行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”

        但是,現實生活中由于許多人對于人防車位的認識不足,存在一些模糊的認識,因此出現了許多的糾紛。本文擬就人防車位的買賣和使用權轉讓問題予以探討。

        一、人防車位所有權不能買賣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二條規定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,小區防空地下室包括人防車位的產權應當屬于國家。因此,人防車位不得買賣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,收益歸投資者所有。根據該條法律規定,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和管理、收益權是分離的,開發商投資建設了小區的人防工程,其人防車位的管理、收益權依法歸開發商。

        二、人防車位的使用權可以轉讓
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》第五條規定:“國家鼓勵、支持企業事業組織、社會團體和個人,通過多種途徑,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;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,收益歸投資者所有。”開發商作為人防車位的使用、管理和收益權利人,可以對人防車位的使用、收益權利進行轉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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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來源:法務之家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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